屏東縣政府委託屏榮高中辦理「屏東風味餐料理班」
學員申訴案件處理實施要點
壹、主旨:
為培養學員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員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員權益並促進校園和諧與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定本要點。
貳、依據:
教育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八五教二字第一四三九七號函修訂定。
參、對象:學員在校內受到任何不合理之處分或受到不平冤屈之事實者。
肆、組織:
一、為審慎處理學員申訴案件,設置學員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二、申評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任期一期均為無給職。
三、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導師代表,不得少於學校其他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聘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申評會議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五、導師、生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均應到席。申評會行政業務由輔導中心承辦之。
六、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書(如附件二)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伍、實施要點:
一、申訴人(具有學員身份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及監護人),須於懲罰公佈或勒轉處份通知書抵達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輔導中心提出申訴(申訴表如附件一)逾時不受理。
二、學校申評會於以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議書(如附件二)
三、學員接獲學校評議決定通知書(如附件三)後,如有異議須於十日內依向本校輔導室提起訴原願,逾期得不予受理。
四、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員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五、申評會應對申訴案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答署。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各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員隱私及基本資料圴應予以保密。
六、退訓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受訓之書面申請,學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員生活、學習狀況於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七、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陸、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示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註:1.申訴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