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委託屏榮高中辦理職業訓練 學、術科成績考查要點
訂定日期:86.09.01
修定日期:89.09.01
修定日期:97.07.01
一
、本辦法依據職業訓練教學進度,學員之特性,參酌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擬定。二、成績考查內容分左列三項:
(一)、日常考查:佔 40% 。
(二)、平時測驗:佔 30% 。
(三)、出缺席考勤:佔 30% 。
三、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若有小數點四捨五入。
四、日常考查:視各學、術科之性質得以下列方式評量。
(一)、筆記、或作業(作品)。
(二)、口頭問答或即席操作。
五、平時測驗:
(一)、單元評量、隨堂測驗。
(二)、得視各科學、術科授課時數之多寡與需要舉辦之。
六、出缺席考勤:
(一)、全學程不缺席者,加3分。
(二)、缺課1小時者,減1分
(三)、事、病假1小時者,減1分。
七、每一學、術科之日常考查、平時測驗、出缺席考勤等三項成績,依第二條之比例合計為該學術科之總成績。
八、全學程各學、術科缺課之時數超過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者,則應辦理退訓。
九、全學程所修習各學、術科之成績及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十、下列情形不發結業證書
:(一)、全學程事、病、曠課時數等超過總時數十分之一者。
(二)、不及格之科目超過所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者。
(三)、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及格者。
十一、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